(2015)辽河基民二初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郑永红与郑积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河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永红,郑积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河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河基民二初字第00083号原告:郑永红,辽河石油勘��局物资公司生产协调科工人。被告:郑积善,辽河石油勘探局物资公司离休干部,现已病故。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永红诉被告郑积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吕 铁 文代理审判员 刘 欣代理审判员 白 晶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晨子(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