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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河基民二初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郑永红与郑积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河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永红,郑积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河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河基民二初字第00083号原告:郑永红,辽河石油勘��局物资公司生产协调科工人。被告:郑积善,辽河石油勘探局物资公司离休干部,现已病故。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永红诉被告郑积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吕  铁  文代理审判员 刘    欣代理审判员 白    晶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晨子(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