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执字第24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李某与于某甲、于某乙法定继承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于某甲,于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2400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居民。被执行人:于某甲,居民。被执行人:于某乙,居民。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于某乙、于某甲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4)黄民初字第817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12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黄民初字第817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付波审判员 张培荣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董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