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泰靖执字第16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张荣兴与范斌、侯秀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荣兴,范斌,侯秀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靖执字第1655号申请执行人张荣兴。被执行人范斌。被执行人侯秀兰。张荣兴与范斌、侯秀兰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泰靖孤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范斌、侯秀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张荣兴借款50000元;案件受理费530元,由两被执行人负担。届期,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执行人应当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之权利并未丧失,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泰靖孤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且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瓒审判员 蔡明义审判员 赵浩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