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哈刑一终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王成诈骗二审维持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哈刑一终字第233号原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1993年9月13日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5年11月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8年10月2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9年1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看守所。辩护人籍凯,黑龙江仁大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审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2015)平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浩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籍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1、2012年4月30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高某以伪造的哈尔滨市村镇房屋所有权证抵押,向被害人皮某某(男,42岁)借款。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新农镇罗某某家,高某书写了向皮某某借款人民币10万元的借据后,皮某某扣除第一个月人民币7000元利息,交给高万财人民币9.3万元。此后,高某通过王某某向皮某某偿还部分利息3000元,从而高某从皮某某处共骗取了人民币9万元。后因高某无力偿还借款及利息,便失去了联系。皮某某在无法联系到高万财时,持高某抵押给其的房屋产权证到房产中心咨询,得知是伪造的房产证。高某将骗取的赃款借给罗某某人民币2万元,其余赃款被高万财挥霍。2、2011年11月份,被告人王某某伙同滕某用伪造的登记名为滕某的房屋产权证抵押,从张某某处借款10万元。2012年5月,该笔借款将到还款期限,张某某让王某某向滕某收回本金,但滕某无法偿还本金,王某某便将被害人皮某某介绍给滕某,让滕某从皮某某处借款来偿还张某某的欠款,后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新发镇胜利村王某某家中,滕某再次用该本伪造的房屋产权证作抵押,向皮某某借款15万元,滕某拿到借款后支付给皮某某利息4000元,归还张某某借款10万元。后因皮某某无法联系到滕某,便持滕某抵押给其的房屋产权证到房产中心咨询,得知该房产证系伪造。滕某共骗取赃款人民币14.6万元,全部被其挥霍。3、2012年6月13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唐某(另案处理),用伪造的登记名为唐孝存的房屋产权证抵押,从闫某某处借款8万元。2012年9月12日,该笔借款已到还款期限,唐某无法偿还本金,且向闫某某表示抵押给其的房产证是假的。闫某某便持唐某抵押给其的房屋产权证到房产中心咨询,得知该房产证系伪造。唐某共骗取赃款人民币8万元,全部被其挥霍。综上,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共骗取被害人人民币316000元。王某某于2014年8月15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抓获。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2013年8月24日,皮某某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刑侦大队报案称被高某、滕某二人以假房照作抵押,诈骗其人民币25万元。2014年6月23日,高某、滕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供述诈骗所持假房照均系王某某提供。同年8月15日,王某某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抓获。2、被害人皮某某的陈述:2012年4月30日,王某某找到我说,他家农村的亲戚朋友想借钱,问我是否有闲钱,他还说借出去的钱不用担心,他把关,他验抵押房证的真伪,他都知道借钱的人有没有房子和地,我就同意了。王某某介绍高某向我借钱,并且拿房照作抵押。王某某说房照是真的肯定托底,我就借给高某10万元。我通过王某某收到了3000元的利息后就找不到高万财了。2012年5月30日,王某某在家里家介绍滕某向我借款15万元,并以滕某父亲的房照作抵押。王某某说房照肯定是真的,我押房照后借给滕某15万元。滕某通过王某某给了我4000元利息后就找不到他了。王某某又以相同的方式给我介绍叫种某的人向我借了4万元,后王某某说种某跑了。有一天我遇到种海财,他说都把借的5万元钱给王某某了,还给我看了收条,他说房证是假的,让我把房证还给他,要不容易出事。我就去王某某家他,王某某开始还不承认,我说你给种海财开的收条都看见了,王某某这才承认的,我才把钱要回去。我通过这件事怀疑王某某人品不好,我就找人问高某和滕某的房照的真伪,我朋友说房照可能是假的并让我报警。上述借款中王某某肯定从中获利了,我和借款人不直接接触,都是通过王某某来办理。我和王某某事先约定,王某某收取借款人利息后,再给我三分利息,王某某从中挣差价。我借给高某和滕某的钱都是我的,我没有和王某某合伙向外借过钱。3、被害人闫某某的陈述:王某某通过张某某找到我,问我手里有没有闲钱,他可以帮我借出去挣利息。我说有闲钱,但是向外借钱要有抵押物。王某某说有真的房证作抵押,如果钱还不上你们可以把房子收回去。因张某某和我从小就认识,而且王某某都保证房证是真的了,我就相信王某某了。王某某介绍唐某向我借款10万元,并领我到唐孝存家看了他的房子。2012年6月13日,在王某某家,王某某给我看了唐某的房照,并告诉我房照肯定是真的,后我和唐某签了借款协议。我从王某某手中收取唐孝存的房证后将10万元给了王某某,王某某当着我的面抽取了利息,将剩下的钱给了唐孝存。王某某给了我4000元利息,自己留下一部分利息。我在收取了4个月利息共1.6万元后,就找不到唐某了。后来经查询我发现房照是假的。我借给唐某的钱都是自己的,没有和王某某合伙向外借过钱。4、证人张某某的证言:本人系王某某的朋友,通过王某某往外放款,在唐孝存向闫某某借款的那天,双方签字后闫某某收下唐某的房照,将钱交给唐某。事后王某某每个月分得1分利1000元钱。5、证人罗某某的证言:2012年6月份,我和爱人刘某想借点钱养殖奶牛,同屯的某春介绍我向王某某借钱。王某某问我是否有房子,我告诉王某某有房子但是没房照,王某某让我交给他几百块钱,他联系买个本就行。随后签了借款协议,内容为用我家房子作价30万,抵押借款5万元。过了一两天,通过王某某联系,我到道里区建国公园和一个女的接头并取回了交给王某某600元所买的那个本,当天就把本交给了王某某。第二天在王某某家,王某某将借款5万元扣除当月利息3000元后剩的4.7万元交给了我。一个月后,我又向王某某借了5万元。2014年4月,高万财通过我认识王某某,我告诉高万财在王某某处借钱需要花600元买个本,后我与王某某到高万财家看了房子。借款当天王某某、高某在我家写的协议,借了10万元。6、借据:唐某、曹某以房产为抵押向闫某某借款人民币10万元;7、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复印件:被告人王某某伙同高某骗取被害人皮某某借款时所使用的房屋产权证书的复印件;王某某伙同滕某骗取被害人皮某某借款时所使用的房屋产权证书的复印件;王某某伙同唐某骗取被害人闫某某借款时所使用的房屋产权证书的复印件。8、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送检的滕某伙同王某某诈骗皮某某借款所持的黑龙江省村镇房屋所有权证上双城市村镇建设规划管理处印文与样本印文不是同一印章所盖印;送检的高某伙同王某某诈骗皮某某借款所持的黑龙江省村镇房屋所有权证上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政府新农乡房产管理专用章印文与样本印文不是同一印章所盖印;送检的唐某伙同王某某诈骗闫某某所持的黑龙江省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证上道里区集体土地房屋权证专用章印文与样本印文不是同一印章所盖印。9、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被告人王某某于1993年9月13日因犯流氓罪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5年11月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8年10月2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9年1月20日刑满释放;10、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证明。11、同案犯高万财的供述:2012年4月份,我想借钱整大棚,通过罗某某认识王某某。罗某某说在王某某那借钱得有房子作抵押,我说房照已经抵押给信用社了,没有房照,罗某某说可以花500元找曾经借给她钱的王某某做假房照,我同意了。借款当天,在罗某某家有本写着我名字的假房照,我告诉王某某房照是假的,王某某说就假的才借给你钱,真的我还不借了。王某某拿了一个借据,我签的名字。跟王某某一起来的皮某某给了我9.3万元,扣除了一个月7000元的利息,7分利,我还了部分利息后,认为利息太高就想将房子卖了将本金还了,王某某不同意,我也没钱还利息了,就躲了起来。12、同案犯滕某的供述:2011年3月,我向王某某借款10万元,王某某说需要抵押物,由于我的房照在银行抵押着,王某某说可以用假房照抵押,并给我一个做假房照的电话号。我就用300元钱做了一本房主是其父亲滕某的假房照。后王某某带着张某某和张某某的四姐来看房子,我就用假房照抵押给张某某四姐借款10万元。2012年5月份左右,王某某和张某某向我要本金,并给我又找了一个可以借款的人,该人叫皮某某。在王某某家,我用向张某某四姐借款的手续向小涛借款15万,但扣除了一个月的利息,我后期没钱了,就把电话换了也不回家。13、同案犯唐某的供述:2012年夏天,我通过刘宝剑介绍向王某某借钱买车,王某某让我准备房照作抵押,我说没有房照,王某某说花500元钱,他能帮我弄一个假房照,我就同意了。几天后,我在王某某家看到了产权人是我名字的假房证。借钱当天,王某某、张某某、闫某某都在王某某家,我用假房照作抵押向闫某某借了10万元,还完这笔钱后,我还想找王某某借10万元,王某某还是按照原来抵押假房证的方式给我办的手续。这笔钱我还了16000元利息后就还不上了。1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皮某某知道我放贷,他手里有闲钱想通过我借出去收点利息。2012年,罗某某介绍高万财来我这借钱,我就把高某介绍给了皮某某,我和皮某某看过高某家的房子后,次日在高万财家,他和皮某某签订了借款协议,高某以房照作抵押向皮某某借款10万元。同年,滕某朝我朋友借了不是10万就是8万元钱,后张某某着急用钱,正好皮某某有闲钱,我就和张某某、皮某某一起商量,决定把欠张某某的帐转给皮某某,张某某把以前滕某朝他借钱时抵押的房照给皮某某了。2012年7月份,闫某某通过我借给唐某10万元。我不知道这些人借款用的是假房证,也没有参与、介绍买卖假房证。我看过高某及滕某向皮某某借款所使用的房证,看不出来房证的真假。我与被害人皮某某、闫某某、张某某系合伙关系。我收取唐某的500元钱是手续费不是好处费。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31.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王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且未退赃,应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宣判后,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庭审中,王某某辩解称不构成犯罪。其辩护人提出指控王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法院认定王某某无罪。出庭检察员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之间能够互相印证,建议法庭,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原审相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原审判决认定王某某犯诈骗罪,定罪准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对其所判刑罚适当。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证据均能证实王某某明知或伪造假的房屋所有权证伙同他人共同实施诈骗的事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故对王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解和辩护意见,不予采信。本案系共同犯罪,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王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对其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苏丽华审 判 员  李继华代理审判员  宣 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富源本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