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五民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周洋与温瑞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肇五民初字第196号原告周某某,女。被告温某某,男。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濮原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温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按缺席程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某诉称,2013年年末,我与被告经媒人介绍相识,于2014年9月24日在肇东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婚前相处时间较短,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不信任我,经常跟踪我,监视我的一举一动,导致我无法正常生活,双方因此事经常口角��仗,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此,我具状诉至本院,要求依法判令我与被告离婚。被告温某某辩称,我与原告夫妻感情挺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13年年末,原、被告经媒人介绍相识,于2014年9月24日在肇东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原、被告未生育子女。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口角,自2015年9月18日分居至今。上述事实有原告周某某提交的肇东市民政局出具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其当庭陈述在卷为凭,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当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因此,原告负有提交证明夫妻感情破裂事实的证据的责任。因原告无证据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对此不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和《��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周某某关于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濮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 亮书记员 赵 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