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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民二初字第004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安徽无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安支行与安徽无为志远发展有限公司、卞纪平、焦长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二初字第00434号本院2015年10月12日对原告安徽无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安支行与被告安徽无为志远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卞纪平、被告焦长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无民二初字第00434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纠正,现裁定如下:一、判决书中第2页第9行和第10行“约定志远公司向襄家农行借款200万元,期限自2014年4月23日至2014年4月23日,”现更正为“约定志远公司向襄安农商行借款200万元,期限自2014年4月23日至2015年4月23日”。二、判决书中第3页倒数第4行和第5行“由被告安徽无为志远发展有限公司及被告安徽无为志远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现更正为“由被告安徽无为志远发展有限公司及被告卞纪平、被告焦长秀共同负担”。审判员  龚亚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蒋晓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