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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法执字第30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黄泳与隆海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泳,隆海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法执字第307-1号申请执行人黄泳。被执行人隆海青。申请人黄泳与被执行人隆海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隆民一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隆安县城厢镇国泰街141号(百合花园)1号楼3单元2楼2××号房登记为隆海青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隆海青所有的位于隆安县城厢镇国泰街141号(百合花园)1号楼3单元2楼2××号的房产(该房产证号为:隆房权证字第××号)。二、以上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负责管理,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变卖、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胜旭审判员  黄日强审判员  林丕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静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