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盂商初字第005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赵小健与盂县藏山北路学明信息服务部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小健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盂商初字第00520号原告赵小健,男,1985年11月23日生,汉族,山西省盂县。被告盂县藏山北路学明信息服务部。原告赵小健诉被告盂县藏山北路学明信息服务部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赵小健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小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小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小健负担。审 判 长 荣 峰人民陪审员 邢作鑫人民陪审员 范艳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海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