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民初字第17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惠安螺城经济联合发展有限公司与甘爱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安螺城经济联合发展有限公司,甘爱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惠民初字第1730号原告惠安螺城经济联合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法定代表人叶家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凯远,北京市华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爱明,女,197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5年2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惠安螺城经济联合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甘爱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安螺城经济联合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惠安螺城经济联合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柳云鹏人民陪审员 黄惠芬人民陪审员 黄银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顺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