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阴民初字第004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迪某某与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迪某某,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阴民初字第00445号原���迪某某,女,1991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袁某某,男,198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迪某某与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迪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迪某某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迪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迪某某负担150元。审 判 长 马美青审 判 员 王龙飞人民陪审员 刘枫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