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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阴民初字第004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迪某某与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迪某某,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阴民初字第00445号原���迪某某,女,1991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袁某某,男,198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迪某某与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迪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迪某某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迪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迪某某负担150元。审 判 长  马美青审 判 员  王龙飞人民陪审员  刘枫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