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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法民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代萍诉重庆世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小翔、毛世新、张清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法民初字第86号原告代萍,女,生于1992年6月19日,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被告重庆世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法定代表人罗洪梅,经理。被告黄小翔,男,生于1980年7月18日,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毛世新,男,生于1967年5月10日,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张清林,男,生于1975年11月12日,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代萍诉被告重庆世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小翔、毛世新、张清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代萍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世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小翔、毛世新、张清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代萍的的撤诉行为,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280元,减半收取136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8640元,由原告代萍负担。审 判 长  周 辉审 判 员  罗乔军人民陪审员  蒋有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