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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执字第121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厦门市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黄东安城建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市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黄东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1218-1号申请人厦门市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南山西路55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00413696-8。法定代表人范金炉,局长。委托代理人叶海强、陈进财,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黄东安,男,汉族,1966年8月29日出生,住厦门市湖里区。申请人厦门市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东安城建行政处罚一案,申请人作出的厦湖城执罚(2014)19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被执行人黄东安址于厦门市湖里区嘉园路141号602室房产,被执行人除上述房产外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应暂缓执行。现申请人也同意本案暂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于鲁燕审判员  陈仁进审判员  崔跃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熊志平附页:本案使用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