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庆民初字第52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卿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庆民初字第5239号原告刘某某,女。委托代理人邓文渊,四川辽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卿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卿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卿某某的起诉。本案按规定收取的诉讼费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判员 杨旭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