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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庆民初字第52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卿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庆民初字第5239号原告刘某某,女。委托代理人邓文渊,四川辽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卿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卿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卿某某的起诉。本案按规定收取的诉讼费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判员  杨旭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