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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潞民初字第11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顾某诉安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安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潞民初字第1140号原告顾某,女。被告安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诉被告安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东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媛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