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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剑阁民初字第19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陈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剑阁民初字第1927号原告:张某某,女,生于1975年1月16日。委托代理人:张述祥,剑阁县元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某,男,生于1972年3月20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陈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