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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003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暴某某与鲁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0342号原告暴某某,男,汉族被告鲁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暴某某与被告鲁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义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