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濉民一初字第033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谷某与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某,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一初字第03381号原告:谷某,男,198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常某,女,198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谷某与被告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谷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谷某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谷某负担。审判员 王思跃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白丹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