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巩执字第18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元红与王爱民、王馨悦、许帅琦、河南永利壁纸有限公司、巩义市安泰耐火材料厂借款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元红,王爱民,王馨悦,许帅琦,河南永利壁纸有限公司,巩义市安泰耐火材料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巩执字第1810号申请执行人元红,女,1961年8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王爱民,男,1966年8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王馨悦,女,1992年9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许帅琦,男,1988年8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河南永利壁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巩义市安泰耐火材料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郑黄证民字第6696号公证书,于2015年10月21日向被执行人王爱民、王馨悦、许帅琦、河南永利壁纸有限公司、巩义市安泰耐火材料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爱民、王馨悦、许帅琦、河南永利壁纸有限公司、巩义市安泰耐火材料厂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爱民、王馨悦、许帅琦、河南永利壁纸有限公司、巩义市安泰耐火材料厂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爱民、王馨悦、许帅琦、河南永利壁纸有限公司、巩义市安泰耐火材料厂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四十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化冰审判员  李敬宾审判员  李喜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俊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