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执字第23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梅森与陈雷、刘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森,陈雷,刘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字第2399号申请执行人梅森。被执行人陈雷。被执行人刘艳。梅森与陈雷、刘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作出(2014)淮民初字第20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决书,被执行人陈雷、刘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申请执行人梅森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95.075万元。因被执行人陈雷、刘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梅森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但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梅森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陈雷、刘艳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梅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陈雷、刘艳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淮民初字第20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陈雷、刘艳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梅森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剑审判员 邵海州审判员 吴 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