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中刑减字第013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罪犯袁跃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袁跃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汉中刑减字第01321号罪犯袁跃华,男,1979年6月19日出生于陕西省城固县,汉族,高中文化。现在陕西省汉中监狱服刑。系累犯。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于1999年以被告人袁跃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该院又于2003年10月13日作出(2003)城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跃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2000元)。2003年12月26日送陕西省汉中监狱服刑。2008年1月1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5日作出(2012)汉刑初字第001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跃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未执行完毕刑罚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至2016年10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执行机关陕西省汉中监狱根据罪犯袁跃华的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汉中监狱认为,罪犯袁跃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获得12个积极。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袁跃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监狱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入监登记表等相关证据证实,执行机关所提罪犯袁跃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袁跃华确有悔改表现,陕西省汉中监狱提请对罪犯袁跃华的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袁跃华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至2015年12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健审 判 员 孙蕊莲代理审判员 张龙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