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二终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李扬国、刘光容、李怀阳、李雨婷与郏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二终字第5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扬国,男,1964年12月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光容,女,1964年1月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怀阳,男,1984年1月12日生,汉族,住郏县。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女,2011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法定代理人李怀阳,男,1984年1月12日生,汉族,住郏县。系李某之父。上述四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永红,重庆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郏县人民医院,住所地郏县。法定代表人李亚辉,院长。委托代理人周晓军,男,1971年7月23日生,汉族,住郏县,系医院员工。委托代理人王江立,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扬国、刘光容、李怀阳、李某与被上诉人郏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李怀阳、李扬国、刘光容、李某原审诉讼请求为:判令郏县人民医院赔偿医疗费1000元、死亡赔偿费504320元、被扶养人李某生活费142512元、丧葬费25003元、尸检鉴定费6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交通食宿费9600元,共计718435元;由郏县人民医院承担本案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费及诉讼费。郏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7日作出(2014)郏民初字第1002号民事判决。李扬国、刘光容、李怀阳、李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郏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4日将本案移送至本院。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扬国、刘光容、李怀阳、李某于2015年10月26日以已与郏县人民医院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李扬国、刘光容、李怀阳、李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属于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扬国、刘光容、李怀阳、李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984元减半收取5492元,由李扬国、刘光容、李怀阳、李某负担,本院决定予以免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瑞英审判员 万军涛审判员 谢小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闪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