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兴执字第13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朱廷均与王显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廷均,王显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兴执字第139-1号申请执行人朱廷均,男,汉族,住四川省宝兴县。被执行人王显德,男,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2015)宝兴执字第139号的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王显德的银行账户。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一、解除被执行人王显德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的冻结;二、解除被执行人王显德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严锦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