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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兴执字第13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朱廷均与王显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廷均,王显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兴执字第139-1号申请执行人朱廷均,男,汉族,住四川省宝兴县。被执行人王显德,男,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2015)宝兴执字第139号的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王显德的银行账户。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一、解除被执行人王显德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的冻结;二、解除被执行人王显德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严锦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