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康执字第6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王振民与李长城、陈有真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振民,李长城,陈有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康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康执字第672号申请执行人:王振民,男,194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康平县。委托代理人:王影,男,197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康平县。被执行人:李长城,男,教师,住址沈阳市三台子种畜场李家河。被执行人:陈有真,女,退休工人,住址沈阳市三台子种畜场李家河。本院在执行王振民与李长城、陈有真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康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康民初字第106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国祚审判员 张孝东审判员 范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 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