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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康执字第6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王振民与李长城、陈有真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振民,李长城,陈有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康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康执字第672号申请执行人:王振民,男,194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康平县。委托代理人:王影,男,197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康平县。被执行人:李长城,男,教师,住址沈阳市三台子种畜场李家河。被执行人:陈有真,女,退休工人,住址沈阳市三台子种畜场李家河。本院在执行王振民与李长城、陈有真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康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康民初字第106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国祚审判员  张孝东审判员  范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 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