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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阴执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吴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汉阴执字第0004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吴某,男,汉族。李某某与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依据汉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汉民初字第0034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某支付赔偿款12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吴某现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无存款,无股权、无房产、无车辆)。经合议庭评议认为,被执行人吴某暂无履行能力,应终结本次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汉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汉民初字第0034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建华审判员  邹明胜审判员  刘月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曾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