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龙商初字第8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绿客化工(深圳)有限公司与龙泉市鹏宇兄弟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绿客化工(深圳)有限公司,龙泉市鹏宇兄弟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龙商初字第869号原告:绿客化工(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SNGCHENGHWA。委托代理人:李云。委托代理人:杨小平。被告:龙泉市鹏宇兄弟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军。原告绿客化工(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客公司)与被告龙泉市鹏宇兄弟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龙泉市鹏宇兄弟木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26505元及逾期利息12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绿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小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鹏宇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当庭放弃对被告的逾期利息主张,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绿客公司系被告的水性木器漆供应商。2013年年底双方开始合作,由原告每月供应水性木器漆,货款按月结算。2015年4月23日,原被告双方经结算,截止2014年11月30日,被告鹏宇公司尚欠原告货款26505元。2014年11月30日至2015年4月23日期间,双方未发生新的交易及欠款。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应收帐款对账单、对账清单为据。但结算后,被告并未及时付清欠款,且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涉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龙泉市鹏宇兄弟木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绿客化工(深圳)有限公司货款26505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2元,减半收取246元,由龙泉市鹏宇兄弟木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林晓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潘黎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