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马建平申请张涛、张应琼、茶学香承揽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建平,张涛,张应琼,茶学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永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128号申请执行人:马建平,男,1966年8月12日生,云南省永平县人。被执行人:张涛,男,1983年3月6日生,云南省永平县人。被执行人:张应琼,女,1987年2月28日生,云南省永平县人。被执行人:茶学香,女,1959年3月4日生,云南省永平县人。申请执行人马建平与被执行人张涛、张应琼、茶学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永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年9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马建平与被执行人张涛、张应琼、茶学香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由被执行人张涛、张应琼、茶学香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马建平案款30000元。于2015年10月20日支付1000元(已支付);2015年10月27日用张涛家庭购买的红砖10000块折抵案款4500元(已折抵);余款24500元于2016年10月26日前支付8500元,2017年10月26日前支付8000元,2018年10月26日前支付8000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了第一期、第二期案款,案件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永平县人民法院(2015)永执字第12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保留申请执行人债权。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文波审判员 刘国瑞审判员 薛建葵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茂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