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乳少民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封立军、于美花与宋振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封立军,于美花,宋振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乳少民初字第179号原告封立军。原告于美花。被告宋振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封立军、于美花与被告宋振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封立军、于美花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封立军、于美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6元,由原告封立军、于美花负担。审判员 于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