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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民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冯明与王占革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冯明,王占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保字第163号申请人:冯明。被申请人:王占革。申请人冯明因与被申请人王占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冯明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占革名下银行存款1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冯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陈鸿名下的位于洛阳市瀍河区龙泉西沟12幢3-201号,房屋所有权证为洛市房权证(2004)字第X2537**号的房产;查封担保人陈鸿名下的机动车登记编号为豫C号思威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二、冻结被申请人王占革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马 强审判员 刘红坡审判员 姚小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会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