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石首民初字第012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李忠元与周启荣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忠元,周启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石首民初字第01284号原告李忠元,男,196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周启荣,男,196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忠元诉被告周启荣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忠元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周启荣的房屋。案外人熊翠芳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忠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周启荣的房屋予以查封;二、将担保人熊翠芳的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颖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