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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斗法执字第15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斗门区白藤幸福饲料店与梁长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斗门区白藤幸福饲料店,梁长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执字第1591号申请执行人斗门区白藤幸福饲料店,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组织机构代码L0432657-X。被执行人梁长添,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4×××16,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2015)珠斗法民二初字第4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梁长添(公民身份号码××)在相关商业银行账户上存款(详见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证据材料。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段艳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祖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