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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织执字第5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23

案件名称

赵英学申请执行贵州众一金彩黔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后寨乡湘黔煤矿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英学,贵州众一金彩黔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后寨乡湘黔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织执字第536号申请执行人赵英学,男,1974年4月2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贵州众一金彩黔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后寨乡湘黔煤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黔毕中民终字第91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8日向被执行人贵州众一金彩黔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后寨乡湘黔煤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赵英学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工伤保险待遇、停工留薪期工资、鉴定费及医疗费等费用共计54000元,并交纳执行费710元。因被执行人贵州众一金彩黔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后寨乡湘黔煤矿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应扣划其银行存款以履行赔偿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贵州众一金彩黔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后寨乡湘黔煤矿的存款4228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 鑫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道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