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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一终字第010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朱六三与枞阳县金社乡桃山村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枞阳县金社乡桃山村民委员会,朱六三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一终字第010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枞阳县金社乡桃山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疏世友,该村委会书记。委托代理人:甘务成,安徽枞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六三,男住安徽省枞阳县。委托代理人:汪光武,枞阳县横埠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枞阳县金社乡桃山村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朱六三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的(2015)枞民一初字第007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枞阳县金社乡桃山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甘务成,被上诉人朱六三的委托代理人汪光武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处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15)枞民一初字第0076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文军审 判 员  金 京代理审判员  高 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余月琴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