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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辖终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青岛鑫冠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青岛中泰瑞华贸易有限公司、XX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辖终字第4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中泰瑞华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上诉人(原审被告)XX。上诉人(原审被告)黄艳。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天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鑫冠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诉人青岛中泰瑞华贸易有限公司、XX、黄艳、黄天臻因管辖权异议,不服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5)黄民辖初字第100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所有上诉人住所地均位于青岛市黄岛区,本案理应由黄岛区人民法院管辖。但本案之所以会产生,因为黄岛区人民法院违法解除查封所致,故本案不应由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管辖,应由龙口市人民法院管辖或由上级法院指定其他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在原审的诉求、陈述的事实、理由和提供的证据显示,本案系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应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系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故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秀强审判员  李 敏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雪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