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枣阳民一初字第003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田某诉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民一初字第00388号原告田某,女,汉族,居民。被告杨某,男,汉族,居民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田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田某负担。审判长 杨修海审判员 谢时吉审判员 司 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梅 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