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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枣阳民一初字第003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田某诉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民一初字第00388号原告田某,女,汉族,居民。被告杨某,男,汉族,居民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田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田某负担。审判长  杨修海审判员  谢时吉审判员  司 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梅 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