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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普执民字第12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王永松与贺松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松,贺松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普执民字第1251号申请执行人王永松。被执行人贺松华。申请执行人王永松与被执行人贺松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作出的(2015)舟普商初字第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助兴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贺松华支付欠款10万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贺松华在本辖区内无银行存款、房产、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其车辆已被本院查封,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王永松对本院上述调查结果表示书面认可。双方当事人就本案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永松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王永松在本案中的债权已受偿0元,未受偿10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舟普执民字第125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童 憬代理审判员  夏文明代理审判员  於昭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严文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