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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52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原告杜洪林诉被告赵海燕、崔光林、申光勋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洪林,赵海燕,崔光林,申光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5242号原告:杜洪林,男,1972年10月7日生,汉族,无职业。被告:赵海燕,女。被告:崔光林,男。被告:申光勋,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洪林与被告赵海燕、崔光林、申光勋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联系方式及相关证据,致本案无法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杜洪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退还给原告杜洪林。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车秀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朴艺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