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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执字第34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青岛海力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青岛福晓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海力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青岛福晓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胶执字第3434号申请执行人青岛海力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尹家店二村西。法定代表人李金文,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青岛福晓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胶北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马田清,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海力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福晓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4)胶商初字第1807号民事判决书]中,执行标的为121604.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胶商初字第180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龙江审判员  秦 涛审判员  郑晓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贾怀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