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石商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李术伟与王昭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石商初字第167号原告李术伟。委托代理人安玉滨,山东华夏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昭存(曾用名王东)。原告李术伟与被告王昭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术伟诉称,2010年7月24日,被告赊购原告的鱼货,欠款63700元。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拖欠不付。为此,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鱼货款637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故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应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术伟对被告王昭存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玉胜人民陪审员 宋明山人民陪审员 隋之然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于立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