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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石商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李术伟与王昭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石商初字第167号原告李术伟。委托代理人安玉滨,山东华夏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昭存(曾用名王东)。原告李术伟与被告王昭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术伟诉称,2010年7月24日,被告赊购原告的鱼货,欠款63700元。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拖欠不付。为此,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鱼货款637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故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应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术伟对被告王昭存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玉胜人民陪审员  宋明山人民陪审员  隋之然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于立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