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4)夏督执字第6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孔兰英、刘利征等与孟庆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4)夏督执字第64-4号申请执行人孔兰英,农民。申请执行人刘利征,职工。申请执行人刘利军,农民。申请执行人刘召案,职工。被执行人孟庆元。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夏邑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2日作出的(2004)夏刑初字第0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04年5月12日立案执行,并向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传票,责令其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三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金600065.1元。但被执行人孟庆元在指定的期限内未自动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孟庆元的妻子刘玉香在夏邑县桑固乡幼儿园教学,每月有余元的家庭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3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孟庆元其妻刘玉香的工资收入每月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虎敬执行员  刘扩建执行员  司贤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段 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