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阳法执字第22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执行人梁春某犯盗窃罪执行决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惠阳法执字第2207号本院在受理被执行人梁某犯盗窃罪一案中,被执行人梁某拒不履行本院(2014)惠阳法刑二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梁某(男,壮族,1995年10月3日出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审判长 李醒非审判员 朱廷科审判员 黄智聪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娴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