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执字第0173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申栋与华阴市东方伟业大厦商务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字第01730-1号申请执行人申栋。被执行人华阴市东方伟业大厦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华阴市东岳路东段。法定代表人:雷浩天,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申栋与被执行人华阴市东方伟业大厦商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5)雁民初字第0417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并未主动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住所地无法查找到其实际办公地。嗣后,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在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西安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心及各商业银行账户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华阴市东方伟业大厦商务有限公司有位于陕西省华阴市东岳路土地号050417(产权证号:阴国用2010第22号)、050418(产权证号:阴国用2010第23)、050448(产权证号:阴国用2013第02号)的土地。但该土地业已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本院遂予以轮候查封,并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了参与分配函要求参与对该土地强制处置的款项分配。被执行人华阴市东方伟业大厦商务有限公司名下亦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栋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本院依据上述情况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本案案款本金为3859400元,申请人未受偿3859400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雁执字第0173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财产线索及下落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