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东执字第003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连建设与被执行人鞍山世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某某,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鞍东执字第00385号申请执行人连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苟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某某,某某有限公司员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连某某与被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总额为25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销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中院作出的(2014)鞍民三终字第002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