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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官民催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上海鹏意工量具有限公司、应万冬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铜官民催字第00004号申请人上海鹏意工量具有限公司,住上海,车亭公路138弄。法定代表人应万冬,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辉杰,该公司员工。申请人上海鹏意工量具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8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持有的票号为31900051(20474207),金额为柒万元,出票人为安徽圣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为铜陵市津海装饰材料批发部,付款行为徽商银行铜陵分行清算中心的票据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鹏意工量具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杨富生审 判 员  王梦宁代理审判员  李春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 琳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