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28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原告大同市伊鑫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大同市御东建设工程管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同市伊鑫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中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同市御东建设工程管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2866号原告大同市伊鑫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县周士庄三条涧村。法定代表人库瑞庭,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徐东路7号凯旋门广场B座20号。法定代表人陈于玲,该公司经理。第三人大同市御东建设工程管理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御东区。法定代表人任希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同市伊鑫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大同市御东建设工程管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中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自己名下中联牌晋XX混凝土泵车一辆、中联牌晋XX混凝土泵车一辆和三一牌晋XX混凝土泵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申请诉讼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中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翠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建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