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三执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刘镇与胡国锋、肖梨苹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镇,胡国峰,肖梨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法三执字第19-2号申请执行人刘镇,男。被执行人胡国峰,男。被执行人肖梨苹,女,系被执行人胡国峰妻子。本院于2013年11月18日作出(2013)南法三民一初字第299、300号的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肖梨苹所有的坐落于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乐南路3号雍翠新城君临十九座地下18商业用房,现因申请执行人刘镇与被执行人胡国峰、肖梨苹已达成执行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胡国峰、肖梨苹所有的坐落于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乐南路3号雍翠新城君临十九座地下18商业用房(产权证号:0410073762,面积74平方米)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刘祖信审 判 员 李佳洪人民陪审员 谢先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谢林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