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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汶执字第13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汶上支行诉吴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汶上支行,吴岱,王沸,王连勤,王芹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汶执字第130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汶上支行,组织机构代码86632052-3,地址汶上县圣泽大街西段196号。被执行人:吴岱,男,1983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被执行人:王沸,女,1987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被执行人:王连勤,男,1964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被执行人:王芹英,女,1963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汶上支行诉吴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汶商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汶上支行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汶上支行诉吴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昌玺审判员  徐念华审判员  林宪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宣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