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执字第17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刘玉芝、江西省荣翔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芝,江西省荣翔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涪执字第1743号申请执行人刘玉芝,女,汉族,生于1962年10月11日,四川省内江市人,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现住成都市高新区,被执行人江西省荣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浮梁县广场花苑14幢1号,组织机构代码:796956349。法定代表人:朱立智,该公司董事长。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院受理刘玉芝申请执行(2015)涪民初字第1618号民事调解书一案,被执行人未��生效调解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江西省荣翔建设有限公司在绵阳富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款予以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 昆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玉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