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022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永佳、崔莹莹诉被告诸学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佳,崔莹莹,诸学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02276号原告王永佳,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赵丽媛,系辽宁东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崔莹莹,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赵丽媛,系辽宁东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诸学民,男,朝鲜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佳、崔莹莹诉被告诸学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永佳、崔莹莹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永佳、崔莹莹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佳、崔莹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永佳、崔莹莹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孟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