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兰民初字第13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高广曙与兰溪市金厦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广曙,兰溪市金厦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兰民初字第1370号原告高广曙。被告兰溪市金厦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顺江。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广曙诉被告兰溪市金厦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广曙不预交诉讼费,又不向本院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高 春 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诸葛晓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