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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柯商初字第13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衢州市川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齐诚工贸有限公司与浙江齐诚工贸有限公司、周雷挺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市川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齐诚工贸有限公司,周雷挺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柯商初字第1339号原告:衢州市川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兰胜有。委托代理人:吕小平。被告:浙江齐诚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耿。被告:周雷挺。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衢州市川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齐诚工贸有限公司、周雷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俪婧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宗玲 更多数据: